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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海珍与孙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珍,孙米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51号原告:唐海珍,女,汉族,1963年3月12日生,住成安县。被告:孙米贵,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生,住成安县。原告唐海珍与被告孙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唐海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海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唐海珍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书记员刘文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