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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团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国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78号罪犯胡国团,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国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违法所得35.3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宣判后,2013年11月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胡国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该犯胡国团在河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工作期间,负责经办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的汇总、审核工作,在辉县市天昱纸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上述企业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59.7万元;2该犯胡国团在履行上述职务过程中,非法收受河南省神火集团等十余家单位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35.3万元,该犯为数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罪犯胡国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国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国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