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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宋忠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宋忠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警民路。负责人:刘小虎。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忠宽,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神证执字第069号执行证书,在执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申请执行宋忠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忠宽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8月23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64302.1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8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宋忠宽抵押于其位于某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6)神证执字第06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堂助理审判员  马久雄助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