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王国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王国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男性,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国一,男性,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王国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