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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张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某,女,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张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现周、张文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