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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诉赵改凤、林州市电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赵改凤,林州市电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南段。负责人潘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改凤,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林州市东方美庐翠微苑。被执行人林州市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慧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改凤、林州市电业公司申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林金民初字第6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李家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