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英与林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林育雄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180号申请人:赵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育雄申请人赵英诉被申请人林育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育雄名下价值183942.3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赵英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育雄名下价值183942.3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洵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