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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红与王桂芝、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红,王桂芝,李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安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桂芝,女,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清山,男,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红与被执行人王桂芝、李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桂芝、李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红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2%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二、被告王桂芝、李清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红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红其它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及有价证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桂芝、李清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王桂芝、李清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