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明明与吴午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明,吴午钦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52号原告:谢明明,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吴午钦,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谢明明与吴午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