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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明明与吴午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明,吴午钦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52号原告:谢明明,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吴午钦,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谢明明与吴午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谢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