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尧成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渤海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尧成,澄城县渤海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尧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澄城县渤海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江斌。本院在执行王尧成与澄城县渤海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案件标的5098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澄城县渤海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本院依法公告悬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澄民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姬彦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