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瑶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瑶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802执2989号被拘留人:金瑶公民身份号码:×××002X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金秀明、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鼎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冯天财、陈和兵、陈建贞、金瑶(2016)浙0802执29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瑶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