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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瑶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瑶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802执2989号被拘留人:金瑶公民身份号码:×××002X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金秀明、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常山县华发矿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鼎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冯天财、陈和兵、陈建贞、金瑶(2016)浙0802执29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瑶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