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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世萍与刘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萍,刘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476号原告:王世萍,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梅,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洋斌,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萍诉被告刘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萍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