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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桂君、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君鹤门业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桂君,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君鹤门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被执行人:周桂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君鹤门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桂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桂君、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君鹤门业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02执第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