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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木庆、陈诗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木庆,陈诗婷,曾作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408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北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庆,该社员工。被告:蔡木庆,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陈诗婷,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曾作强,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木庆、陈诗婷、曾作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但原���至今不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锦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