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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布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布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619号原告: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枫路8号13-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6790D。法定代表人:杨永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婷,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布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1幢1单元2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98282L。法定代表人:刘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布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弘力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弘力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重庆弘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