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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余永益置业有限公司、钟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永益置业有限公司,钟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余永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500756769653B。法定代表人:钱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永平,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永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民初4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