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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子江蒋万华等与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虎,蒋万华,杨子江,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101号原告杨杰虎,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万华,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子江,男,汉族,2002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特别授权),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盈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虎、蒋万华、杨子江诉被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