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薇、赵熙、朱芝淑、敬荣、周映华、赵明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薇,赵熙,朱芝淑,敬荣,周映华,赵明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全,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阆中市保宁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苍,行长。原审被告: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工业集中区变电站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洪春,负责人。原审被告:张薇,女,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赵熙,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朱芝淑,女,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敬荣,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周映华,女,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赵明树,男,汉族,194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朱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原审被告阆中市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薇、赵熙、朱芝淑、敬荣、周映华、赵明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朱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