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与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098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4层。负责人:范亚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连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天岗邮局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董万波,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双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吉林省森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蛟河市盛立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1854元(缓交25927元),减半收取25927元,免收;反诉案件受理费2515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