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得成诉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十一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成,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581号原告:李得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主要负责人:云小平,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得成与被告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十一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得成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