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6号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振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执行人: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徐小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法定代表人:黎纪良,该公司经理。本院��行的(2017)甘执6号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强 峰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许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