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多珠诉闫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多珠,闫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33号原告:吕多珠,女,汉族。被告:闫泽龙,男,汉族。原告吕多珠与被告闫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闫泽龙于2017年6月30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多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