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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艳与内蒙古明雨椒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内蒙古明雨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雨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角干二村。法定代表人裴哲林,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雨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明雨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角干一村(产权证号为XXXX、XXXX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