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祁伟、辉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忠,祁伟,辉子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1967年7月28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祁伟,男,1986年1月6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辉子姣,女,1989年10月22日生,住昌宁县。系被执行人祁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伟、辉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祁伟、辉子姣应归还申请人李文忠借款人民币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合计人民币717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祁伟、辉子姣涉案较多,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祁伟名下有牌照号为云AA9Z**奥迪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云MF57**五菱微型车一辆、牌照号为云MH52**长安微型车一辆、牌照号为云MJ92**长安微型车一辆、牌照号为云MQW1**长安微型车一辆,经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抵债给债权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俩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情况回告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4执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昌宁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洪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