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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玉生、李小五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生,李小五,徐州刘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彭特彩色包装印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小五。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佩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全。原审被告:徐州刘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元。原审被告:徐州市彭特彩色包装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再审申请人王玉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玉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玉生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 德 祥审 判 员 蔡 青 峰代理审判员 欧阳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姿 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