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斌、张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张凤,潘生宁,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张凤,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生宁,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赵丽,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刘斌与潘生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