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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雷雷、武艳平等与楚新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雷雷,武艳平,楚新龙,刘凤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926号原告:侯雷雷,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武艳平,女,1983年4月5曰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楚新龙,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凤山,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1523002998。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侯雷雷、武艳平与被告楚新龙、刘凤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侯雷雷、武艳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雷雷、武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雷雷、武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免收。审判员  魏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