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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会清与李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清,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郭会清,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郭会清与李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