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会清与李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清,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郭会清,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郭会清与李智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