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尹士强与张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士强,张圣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645号原告:尹士强,男,1981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张圣民,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现住新疆自治区昌吉市。原告尹士强诉被告张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彦昌审判员 张超英审判员 张贞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