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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尹士强与张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士强,张圣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645号原告:尹士强,男,1981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张圣民,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现住新疆自治区昌吉市。原告尹士强诉被告张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彦昌审判员  张超英审判员  张贞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