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谢洪平与胡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平,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平,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胡建,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洪平与被执行人胡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执行立案后,通过回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要2018年才能出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497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梁文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