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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明星与石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星,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星,男,199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石飞,男,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吴明星与石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石飞偿还原告吴明星借款22500元,分期给付: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2500元。如被告石飞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则原告吴明星可就22500元中被告石飞未履行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由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2500元,执行费238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明星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理,暂不再需要法院执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