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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洪分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洪分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93号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孝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洪分社。住所地:上蔡县西洪乡西洪集。负责人:朱亚辉,该分社主任。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洪分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