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沙伟与陈如华、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伟,陈如华,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18号之一原告:沙伟,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陈如华,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街镇天后宫村,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67204847XT。法定代表人:陈如华,董事长。被告:王丽兵,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娟,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伟与被告陈如华、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沙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审 判 长 李素钧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人民陪审员 季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