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8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本科文化,职工,住浙江省绍兴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于2016年8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于2016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经被告人杨某1居间联系,沭阳县明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绍兴市优娜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价税合计302535元,其中税款共计43958元,并于开票当月向当地国税局申报抵扣。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证人周某、孔某等人证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经被告人杨某1居间联系,沭阳县明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绍兴市优娜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税合计302535元,其中税款共计43958元,并于开票当月向当地国税局申报抵扣。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单位绍兴市优娜服饰有限公司已经退出全部涉案税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1供述了其在明知沭阳县明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涉案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帮助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周某、孔某等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1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杨某1无前科情况;“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杨某1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在明知涉诉公司之间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诉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依法对被告人杨某1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实施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源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奎书 记 员 卢光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