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66曹应祥与陈根梅、周庆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应祥,陈根梅,周庆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66号原告:曹应祥,男,汉族,1971年5月3日生,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根梅,女,汉族,1963年5月27日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周庆桂,男,汉族,1961年6月26日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曹应祥与被告陈根梅、周庆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应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根梅、周庆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应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因购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10日以被告陈根梅的名义向原告借款60000元,没有约定归还期限,之后被告一直没有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没有还款,两被告不守信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根梅、周庆桂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家庭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因为缺乏资金,2014年8月10日被告陈根梅向原告曹应祥借款60000元,同日被告陈根梅向原告曹应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曹应祥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借款人:陈根梅,2014年8月10号。”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特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根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陈根梅和被告周庆桂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根梅向原告曹应祥借款6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60000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曹应祥要求被告陈根梅、周庆桂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根梅、周庆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应祥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被告陈根梅、周庆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根梅、周庆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金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