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杨某,某县黄家营火车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72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田某。被告:杨某。被告:某县黄家营火车站。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杨某、某县黄家营火车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县黄家营火车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某县黄家营火车站的起诉。审 判 长 代明荃人民陪审员 郑耀铎人民陪审员 焦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