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严英弟与张英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英弟,张英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严英弟被执行人张英豪。关于申请执行人严英弟与被执行人张英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6,864,0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和车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张英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张英豪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