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9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9365唐荣与顾荣、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顾荣,顾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9365号之一原告:唐荣,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顾宁,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与被告顾荣、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4元,减半收取1114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印 萍人民陪审员 房子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