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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9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9365唐荣与顾荣、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顾荣,顾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9365号之一原告:唐荣,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顾宁,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与被告顾荣、顾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4元,减半收取1114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印 萍人民陪审员  房子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