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兰芬、郑桂林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芬,郑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芬,女,192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冀州区人。被执行人:郑桂林,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芬与被执行人郑桂林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桂林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