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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486张同业与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业,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486号原告:张同业,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北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3213233238805327(1/1)。法定代表人:刘洋。原告张同业与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同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同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专业的装修公司,2016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装潢他人房屋,2016年大年三十,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款14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同业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张同业工资款¥:2700+6900+4400=14000,合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后原告张同业向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要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同业出具的欠条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张同业有权要求其及时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同业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泗阳县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