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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柄权与葛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柄权,葛健,葛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柄权,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葛健,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葛志刚,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柄权与葛健、葛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欠款25000元,余款于7月末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