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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长龙、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龙,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杨长龙,男,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4楼。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长龙与被执行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长龙87916元。申请执行人杨长龙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杨长龙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田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