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霍万顺与成安县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万顺,成安县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870号原告:霍万顺,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成安县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迎宾大街南段路东熙和家园5-2-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海,该公司经理。原告霍万顺诉被告成安县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霍万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安县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霍万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万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霍万顺承担。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