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金付、江训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付,江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付,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江训生,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训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训生名下闽A×××××号别克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