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与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451号原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顺鑫,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恩伟,该局干部。被告: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内观台。法定代表人:赵军辉,该公司经理。原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与被告湖北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5元,减半收取计5322.50元,由枣阳市城乡规划局负担。审判长 靳        宝        华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段钦雁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