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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中庆与刘玉栓、王红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中庆,刘玉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石中庆,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刘玉栓,住榆树市,王红伟,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石中庆与刘玉栓、王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