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380号之一申请人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太平镇程家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6711388-2。法定代表人郭备战,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银利、徐周,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法定代表人刘新潮,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峰,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002295510,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6号21号楼3单元6楼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7)陕0302民初第23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