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91号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长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长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91号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关天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传辉,系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松,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长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5元,由原告大连大有恬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懿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