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上海故意杀人、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7刑初61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上海,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来凤县,无业。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上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昕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上海与被害人向某1自2016年9月左右开始恋爱交往,后向某1于2016年12月向谭上海提出分手,谭上海不同意。2016年12月19日19时许,向某1与其同学在来凤县百福司镇一KTV内玩,谭上海得知后,便邀约了勾某、王某二人驾驶一辆猎豹汽车赶至KTV,并将向某1带走。后谭上海在漫水乡福利院换乘一辆摩托车载向某1到谭上海位于漫水乡枣木桠村7组的家中。二人进入谭上海家中后,谭上海将房门关闭并带向某1直接到二楼卧室。期间,谭上海要求和向某1发生性关系,遭到向某1拒绝。谭上海便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的方式,在明知向某1处于生理期的情况下,强行与向某1在卧室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后向某1在谭上海家中留宿至次日。次日8时许,谭上海与向某1再次因分手的问题发生争执,向某1拒绝与谭上海继续交往并要求离开,谭上海不允。谭上海便在家中倒了两杯农药(丙溴磷)来到卧室,在卧室的两边各放一杯,要求向某1喝其中一杯,向某1未予理会。谭上海讲到:“既然这样,我就来帮你”,谭上海便采取用手和铁片强行撬开向某1嘴巴的方式给其灌药,但向某1极力挣扎反抗,致使大部分农药洒在向某1的头发和衣服上。当日12时许,谭上海见向某1一直拒绝喝农药,就没有强迫其喝农药,而将其中剩下的半杯农药喝下。随后,谭上海被送往漫水卫生院接受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上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某1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关于向某1手机电子物证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勾某、向某2、谢某1、刘某、李某、任某、邓某、谢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某)公(司)鉴(DNA)字[2016]325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鄂某)公(司)鉴(理)字[2016]726号物证检验报告、(恩州)公(刑)鉴(电)字[2016]11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电子数据装载向某1和谭上海手机内通讯记录及浏览器媒体文件的U盘1个,视听资料谭上海讯问光盘及被告人谭上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上海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谭上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上海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谭上海自动放弃杀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谭上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谭上海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上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世贵审 判 员 曾 志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