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淑菊与刘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菊,刘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60号原告:徐淑菊,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锋,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九方文化家园18幢2号。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菊诉被告刘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胶南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徐淑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